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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区内企业须将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,海关有何管理规定?手续如何办理?
1、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《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》,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,并经主管海关核准、登记、查验后,方可将机器、设备、模具、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、测试或检验。
2、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,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,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。
3、运往区外维修、测试或检验的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和办公用品等,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。
4、运往区外维修、测试或检验的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和办公厅用品等,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。因特殊情况可能延期运回的,应申请延期,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、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。
5、运往外区维修的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和办公用品等,运回区内时,要以海关能辩认其为原物或一同规格的新零件、配件或附件为限,但更换新零件、配件或附件的,原零件、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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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(南区)管理委员会